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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助推羁押听证提质增效

2023-08-22 14:55:41来源:检察日报

逮捕绝不能一捕了之,羁押状态并非一成不变,对于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案件,特别是对逮捕之后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动态审查,避免“一押到底”。

对于羁押听证实行“繁简分流”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别适用简易听证和普通听证程序,保证听证程序便捷高效。


【资料图】

羁押听证是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开展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审查活动,是促进精准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社会治安总体向好,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占比80%以上,为适应当下刑事犯罪生态的重大变化,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发挥检察主导责任,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羁押审查工作,规范开展听证审查活动,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2022年诉前羁押率为17.1%,位全省前茅。

细化适用标准尺度,夯实羁押听证运行基础

理念一新天地宽,思想真正转变,行动的实效才能随之而来。但羁押措施的适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检察一家之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此,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通过同堂培训、交流座谈、个案通报等途径让公检法同步把握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将慎押理念有效传导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凝聚理念共识。

在理念共融的基础上,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与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江南分局联合制定《关于减少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意见》,从制度上设置对轻罪一般以非羁押为主、对重罪和部分轻罪兼具社会危险性才羁押的标准,强化社会危险性的实质化审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注重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收集,为羁押听证的顺利推进夯实基础。

针对轻微刑事案件中“以捕促赔”、和解不成导致的不当羁押问题,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成为破解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但与被害人在民事赔偿上存在争议、非羁押诉讼难推进这一难题的“利器”,保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着力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该制度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全阶段,为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及后续开展羁押听证提供现实依据与保障。

同时,第一时间出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工作指引》,对羁押听证工作的案件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批流程、参与主体、审查程序等事项进行详细、全面规定,为羁押听证有序、高效运行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基础。

把好办案质量标准,推进羁押听证规范开展

逮捕绝不能一捕了之,羁押状态并非一成不变,摒弃“一押到底”的粗放型办案模式。对于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案件,特别是对逮捕之后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动态审查,避免“一押到底”。强化捕后跟踪,持续跟进捕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情况,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强化诉后审查,对不再符合羁押条件的被告人及时建议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对于有必要就是否羁押听取各方意见的案件,组织召开羁押听证。

对于羁押听证实行“繁简分流”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别适用简易听证和普通听证程序,保证听证程序便捷高效。将企业负责人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系年满六十周岁,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开展羁押听证工作。

除社会危险性等常规问题外,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分别围绕企业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负责人一贯表现等,以及家庭抚养关系、疾病严重情况、生活不能自理情形等作为重点进行评议。

如在办理张某诈骗案时,发现其家中还有子女需抚养,了解到该情况后,检察院组织召开张某诈骗案羁押听证会,与会人员重点围绕张某以外的其他抚养人能否同时承担提供经济来源和照顾子女的双重责任的问题进行评议,认可张某虽不是唯一抚养人,但实际上承担了主要的照顾、陪伴、教育等抚养责任的事实,最终听证员一致认为张某无继续羁押必要。

为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积极丰富听证人员类型,针对案件类型,根据听证工作需要,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区(村委)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羁押听证,力求实现以听证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的积极作用。如在召开涉企案件羁押听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一方面发挥羁押听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检察工作情况等向公众进行更广泛的传播,赢取社会各界对非羁押诉讼的理解、支持和认同。

严控办案廉政风险,完善羁押听证后续监督

羁押听证最为根本的目的,是要通过听证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准确适用羁押措施,做到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的双向奔赴,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因此,做好羁押听证的后半篇文章,尤为重要。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羁押听证后变更羁押措施人员的管理,运用“非羁码”对非羁押人员日常行为管控、综合赋分,通过数字监控手段对非羁押人员进行管理。目前看来,自“非羁码”上线以来,监管效果良好,无一人脱管。

另一方面,要抓牢廉政风险防控。推行“双告知”制度,对变更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以及近亲属进行案件合法性告知,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填报制度,开展重点案件专项评查,彻底铲除违规违纪办案、利用信息不对称充当司法掮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土壤。

(李良才,作者系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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